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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14348/2017-07476
政策及解读
2017-11-30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解读《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

  一、《实施意见》出台背景和意义

  为切实做好我州文物保护工作,进一步发挥文物资源在传承和弘扬红河民族优秀传统文化、建设民族团结进步示范区、生态文明建设排头兵和面向东南亚辐射中心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16〕号)精神,结合红河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随着现代化进程和城镇化步伐的加快,文物保护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大,文物保护与城乡建设的矛盾日益显现,文物生存环境威胁不断加重,文物管理监督责任未得到较好落实,文物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状况日益突出,现有的文物保护机构、保护经费和保护能力与繁重的文物保护工作任务之间存在较大差距,已不适应新形势下文物保护工作需要,进一步加强我州文物保护工作十分必要而迫切。

  二、《实施意见》的明确目标和主要任务

  到2020年,文物事业在红河经济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得到更大更好发挥;全州文物资源状况全面摸清,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良好,州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存状况明显改善,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保护措施得到落实,有条件的文物保护单位基本实现向公众开放;博物馆体系进一步完善,馆藏文物预防性保护得到加强,珍贵文物较多的博物馆藏品保存环境基本达标,博物馆展陈和服务水平进一步提高,馆藏文物利用效率明显提升,文博创意产业起步发展;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达标,州级、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显著改善;文物工作队伍明显加强,文物执法体系基本形成;考古研究和文物科技保护水平得到提高;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利用的局面基本形成,文物对外交流与合作得到深化。

  到2020年,全州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由21处增加到28处以上,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由42处增加到60处以上,州级文物保护单位由175处增加到220处以上,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由548处增加到650处以上;博物馆(纪念馆)数量由12个增至17个,实现各级各类博物馆免费开放全覆盖。

  三、《实施意见》的特色和亮点

  加强对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提高管理能力和水平,实施危急文物抢救保护工程,规范文物保护工程管理,依法实行确保工程质量的招标方式和预算编制规范,推行文物保护规划、维修方案设计和工程实施方案第三方评审,强化文物保护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准转让、抵押,不得将其作为企业资产经营。加强对可移动文物的保护,积极推进珍贵文物保护修复工作,实施文物预防性保护工程,开展红河经济社会发展变迁物证征藏工作。加强对少数民族文物的保护,加强对少数民族传统村落及民居建筑中的文物保护单位认定和维修保护。加强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按照“多规合一”的要求将文物保护规划内容纳入城乡规划,加强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做好基本建设中的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和文物保护,县级人民政府在国家土地政策允许范围内,探索解决产权属于私人的不可移动文物所有者新建住房的宅基地问题。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和评估。加强文物安全管理和督查。完善文物收藏单位的技术防范设施和制度建设,提高安全防范能力。落实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单位的管理主体责任,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工作检查。建立健全文物登录制度,推行国家研制出台的不可移动文物降级撤销和馆藏文物退出机制,完成可移动文物普查工作。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文物保护,落实国家保护管理使用相关规定,吸纳社会力量自愿参与保护文物修缮保护,培育以文物保护为宗旨的社会组织,鼓励民间合法收藏文物,支持非国有博物馆发展。

  发挥文物在传播优秀传统文化、引领社会文明风尚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中的作用,加强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贫困地区和边境地区的博物馆建设,鼓励在红河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中国传统村落和中国少数民族特色村寨依托民居设立展示馆,支持个旧矿冶遗址、红河土司遗址、马鹿洞遗址、磨盘山遗址、建水古窑遗址、灵威寺遗址、龙脖河遗址等考古调查、规划建设,并积极申报国家考古遗址公园。加强对工业遗产、老字号店铺、文化线路等新型文化遗产的调查、认定和保护,将其开辟为参观和旅游场所,打造红河文物旅游品牌,鼓励文博单位和社会力量利用馆藏文物资源开展文博创意产品开发,延伸文博衍生产品链条。积极争取国家涉外考古和文物保护项目,主动寻求与东南亚国家的文物保护与考古、文物展览交流与合作与文物保护基地建设。实施博物馆展陈水平提升计划,丰富博物馆服务内容和形式,加强博物馆讲解培训和志愿服务,增强博物馆吸引力和影响力。

  四、《实施意见》的实施保障

  完善文物保护法规,健全文物法治保障体系,做到有规可循、有章可依。加强文物督查和执法,完善文物保护监督机制,畅通文物保护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层级监督,对重大文物违法案件和文物安全事故进行调查督办,及时制止纠正和调查处理文物违法行为。将文物保护法学习宣传纳入干部普法教育内容,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教学内容,开展文物保护法的宣传普及工作,健全完善守法诚信行为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惩戒机制。严格责任追究,对不依法履行职责、决策失误、失职渎职导致文物遭受破坏、失盗、失火并造成一定损失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建立文物保护责任终身追究制和文物保护工程质量负责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切实履行文物管理和监督主体责任,将文物保护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文物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文物行政机构建设,优化职能配置,加强对博物馆、文物保护单位等的安全管理。各级建立由主管领导牵头的文物工作协调机制,各级政府相关部门和单位要认真履行依法承担的保护文物职责。各级政府要根据文物工作新形势,科学合理设置和配备与当地工作实际相适应的文博机构和人员,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推行国家出台的领导干部文物工作综合考评制度,将文物工作纳入县市、乡镇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推行文物保护责任评估机制,乡镇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对本行政区域的文物保存状况进行一次检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各县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国务院指导意见、省人民政府实施意见和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